事由:支付了 1735 元保价 6 万元的红木古董 " 八仙桌 " 损毁
2019 年 6 月 4 日,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 " 八仙桌 ",出售价格为 6 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 60000 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2019 年 6 月 12 日,货物运送到达北京,买家发现交易物毁损,拒绝收货并退回。2019 年 7 月 2 日,杜某签收涉案货物红木家具,该红木家具已损毁,四个桌脚均已脱落,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物流公司称只能在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才能走理赔流程,杜某遂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但此后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 1500 元,杜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 60000 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1735 元。
物流公司抗辩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杜某应起诉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子公司。
法院:物流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 6 月 8 日,杜某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杜某,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 1735 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 6 万元的交易价格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货物红木家具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 6 万元,现红木家具已全部损毁,亦应以 6 万元作为损失。
且杜某已声明保价 6 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 " 托运人已报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 ",该条款已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出,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当根据物流条款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 6 万元。
此外,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 1735 元予以支持。虽然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与杜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方主体为物流公司,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对杜某诉请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 60000 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1735 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对高价值物品应选择保价
主审该案的霍沛莹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捷时,对于高价值物品应当选择进行保价,避免因在运输途中物品损坏而造成损失。物流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服务电话,该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寄件人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成功,则是向物流经营者发出要约并与物流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物流经营者应当受到合同约束,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承认人而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寄件人已经按照托运单中的保价提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承运物品丢失、毁损时,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寄件人的实际损失。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