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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之下的“古董局中局”

信息来源:g-v.cn   时间: 2023-06-11  浏览次数:0

  近期,电影《古董局中局》在各大影院热映。该影片改编自马伯庸的同名小说,讲述了北京琉璃厂一家古董店的店主许愿,在破解阴谋中与古董江湖里造假做局的各种奇技淫巧一一遭遇的故事。电影上映后,引发了观众对于“古董”江湖的好奇和热议。古董能不能交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售卖假古董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古董交易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

  记者:如何定义“古董”?古董交易有什么特征?

  冀洋:“(真)古董”是文物保护法中的“民间收藏文物(可移动文物)”,主要来源包括合法且允许买卖的历史上各时代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代表意义的其他“实物”。

  古董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因为古董的价值不是客观交换价值而是买卖双方基于各自的经验认识、鉴赏能力、收藏兴趣、文物情怀等个体要素所赋予的主观价值,即便文物鉴定专家之间也经常对同一古董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而且,基于真古董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古玩市场自古就充斥着海量的仿品、赝品,买到假古董的概率极高、买家承受的常规风险大。

  古董交易存在自身的行业特性,卖家对所卖古董“货真价实”的保证义务完全区别于普通商品销售者,这也获得了司法实践的认可。“买者自慎”“不找后账”是民间古董交易的最大特点,“卖家打眼”“买家捡漏”也成为古董收藏的最大乐趣,甚至在公开拍卖中“不保真”是一种常态。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意味着,买家在进入古董交易场景时就应当凭借自己的鉴别能力自我承担一定风险,卖家的诚实信用义务也不意味着披露所有信息。

  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古董交易一方基于有限的古董信息以及认知水平问题而产生认识错误,对方的“不提醒”“不作为”不属于民事欺诈,也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古董毕竟也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人仍然要受民法典约束,卖家通过伪造鉴定、虚假承诺、虚构材质或年份等积极行为诱导买家产生错误认识的,买家仍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欺诈条款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卖家明知道是赝品(如玉器材质、花瓶年份、书画作者为假),却通过“积极虚构事实”的方式诱导买家陷入认识错误而购买该假古董,则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当然,由于古董交易行业惯例的存在,买家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卖家构成诈骗罪,证据是关键,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卖家具有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等。

  记者:我国法律中对买卖古董的行为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冀洋:古董交易属于特殊的商品交易,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该种买卖的法律,但相关买卖行为受文物保护法、拍卖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制。

  例如,文物保护法对国有单位、公民等主体买卖古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五十条规定公民只能收藏通过下列五类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一条特别明示公民不得买卖“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来源不符合第50条规定的文物”等。

  如果古董买卖违反文物保护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买卖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国有单位将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还可能构成“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如果公民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则构成倒卖文物罪。

  记者:制造并贩卖假古董是否违法?如何定罪?

  冀洋:“古董造假”在收藏领域十分常见,有些买家基于古董本身的艺术魅力而自愿购买该古董的仿品、赝品,尤其现代高仿技术的发展,很多仿品赝品也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品,并非一律一文不值,因而制造并出卖假古董在一些地区甚至呈现出较为完整的产业性特征。

  文物的复制、拓印行为受文物保护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的约束,但“假古董”并非违禁品,制造假古董的行为本身也是制作现代工艺品的行为,仿制、临摹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创作,因而单纯制造假古董并不违法,制造并将假古董当作现代艺术品售卖的行为也为法律所容许,买家“知假买假”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这里的“文物”只能是真古董、真文物,否则不会妨害文物管理秩序,单纯贩卖假文物不构成本罪。但是,制造假古董并将其明示为真古董进行售卖或者设定保值回购等交易套路,诱骗他人误以为真古董而购买的,构成诈骗罪;虽然卖家尚未就仿造的古董实施诈骗行为,但有证据证明该批古董与诈骗罪存在直接关联的,按照刑法第二十二条,制造行为属于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记者:如果假古董被人为损坏,卖家却主张以真文物的价值要求赔偿,这种情形卖家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冀洋:如果卖家明知被损坏的是假古董而以真文物的价值主张索赔,该索赔显然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即使取得索赔利益也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不当得利,被索赔者可以请求返还。

  如果卖家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需要指出的是,不当得利、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并不是互斥关系,卖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导致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以真文物价值赔偿的,还构成诈骗罪;如果使用威胁手段索取赔偿,还构成敲诈勒索罪。

  记者:老百姓在古董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冀洋:古玩行业是高风险领域,“仿品”“赝品”充斥其间,“套路”“话术”司空见惯,如果缺乏一定的古董知识,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还有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又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在古董交易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入行需谨慎。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正确理解行规,合理看待风险。第二,主动减少风险。对古董交易的重要事项要明确询问或进行事先约定,保留缔约过程中的交易证据。购买古董应充分了解店铺、拍卖公司以及特定古董信息。第三,科学认识古董鉴定。不少古董鉴定凭借的仍是专家的“眼界”和经验,因而鉴定结论一方面难以避免主观性,另一方面也给虚假鉴定提供了机会,包括古董在内的艺术品收藏爱好者都可能遭遇假专家、假机构、假鉴定。第四,注意防范新型古董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智能化时代个人信息容易外泄,古董造假、鉴定造假、收藏套路等诈骗伎俩能够精确瞄准特定古董爱好者,因而古董交易者尤其老年爱好者应特别提高反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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