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老板钱,南通通州一男子将自己的一只古董香炉交给对方抵偿债务。谁知一年多后听说该古董已升值数倍,于是试图将其要回,遭到对方拒绝。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说抵债古董升值,他反悔了……
杨某原为南通通州区一家饭店的厨师。2017年1月,杨某因欠饭店老板陈某1.5万元,于是协商将自己的一只古董红斑双耳香炉作价8000元抵偿债务,剩余7000元双方约定按月从杨某工资中扣除,陈某表示同意。杨某即按约交付香炉,陈某则按约从杨某每月工资中分次扣除剩余7000元,双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8月,杨某听说该香炉现值3万元到5万元,觉得自己吃了亏。在此后一年的时间里,杨某先后三次在与陈某的微信交流中提及该香炉,第三次谈及时,杨某表示想用8100元回购该香炉,陈某则表示这是自己花钱买下的,让杨某别再惦记。此后,杨某被陈某删除微信好友。
2019年12月,双方因回购香炉问题发生争执,杨某报了警。为要回升值的古董,杨某于今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陈某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协议有效。案涉香炉的所有权在杨某向陈某交付时已发生转移,因此,杨某请求返还香炉的诉讼请求并无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所有权在抵债交付时即已转移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之处是对于古董价值的判断。杨某诉称该香炉是有较高收藏价值和市场价格的钧瓷香炉,但在审理中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这种主观认知。”
承办法官表示,即便该香炉确为钧瓷,但杨某是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半才得知该香炉可能价值非常高,而古玩交易本身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双方明知的射幸性,即交易价格可能高出或低于古玩的真实价值,这种交易特性为买卖双方所了解并默许。
法官介绍,本案的第二个争议之处在于古董交付后所有权是否转移。
法官表示,古董是一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案涉香炉的所有权在杨某将其作价8000元抵偿债务并交付给陈某时即已转移。而杨某如想要求陈某返还该香炉,必须建立在其仍拥有香炉所有权的基础上。因此,杨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